国务院关于汕头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6〕8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汕头至香港、曼谷航空班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汕头机场对外开放。该机场暂限我国籍飞机出入境,先飞行汕头至香港、曼谷间的不定期包机。飞行高度由中国民航局与空军商定。
二、同意为汕头机场检查检验等单位增加人员编制一百四十七人。各单位的人数和办公、生活用房投资,以及候机楼内所需联检设施等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汕头机场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中国民航局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