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济南机场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0〕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济南机场开放开辟济南至香港航线的请示》(鲁政发〔1990〕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济南机场,但只限我国籍飞机开办济南至香港间的包机运输业务。有关飞行事宜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二、同意在济南机场设置必要的检查检验机构,核定编制一百人,其中边检四十人,海关四十人,卫生检疫二十人。海关所需编制在海关总署掌握的编制数内调剂,不再另外增加。动植物检疫、公安签证、中国银行和口岸办机场管理处等属地方编制,由地方调剂解决。增编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上述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用,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济南机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