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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7-09 13:21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索引号:000014349/2001-00101 点击:1092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2001-00101主题分类: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2001年12月20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1-00101 主题分类: 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年12月2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1〕9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1日
主 题 词: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调整为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的职能。

1.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

2.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

(二)新增的职能。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与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脱钩。(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四)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五)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六)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计划财务司、科技发展司)。

综合协调总署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担值班、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拟定总署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署长办公会议、署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服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各司(局)和地方新闻出版机构对上级机关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有关指示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总署政务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拟定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制定新闻出版业统计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总署预算、决算的编报和各项经费的安排与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定印刷、复制业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新闻出版政策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行政复议和其他法律法规事项;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和研究国内外新闻出版方面的动态;组织、承担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和重要讲话稿的起草、修改工作。

(三)图书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制订图书出版社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图书出版社设立、专业分工和主要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并对其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拟定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图书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的备案事宜;协调、指导、管理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工作;负责图书出版社年检和图书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图书的审读;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图书和图书出版社的违规行为;管理全国性图书出版基金;调控图书品种及书号总量;承办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四)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制订报纸、期刊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新办报纸、期刊和建立报刊分支机构及报刊主要项目变更的审批并对其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办报刊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负责报社、期刊社年检和报刊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报刊的审读;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报刊和报社、期刊社的违规行为;调控报纸、期刊品种及刊号总量;管理、监制全国新闻记者证;负责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五)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制订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批并对其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拟定国家重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的备案事宜;负责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年检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审听审看;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查处或组织查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违规行为;调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品种和版号总量;承担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活动申请的审核工作,并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六)印刷复制管理司。

制订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单位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负责指导印刷及复制单位的年检和印刷复制质量监督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印刷、复制单位的违规行为;承办国家限制进口印刷复制设备的审批、协调工作。

(七)出版物发行管理司。

制订出版物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出版物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审批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工作并对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和审批全国性出版物展销会、定货会、书市;协调、指导、管理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发行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违规行为。

(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出版物市场监管局)。

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综合分析研究出版物市场信息和动向,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出版物发行、印刷、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国“扫黄打非”的表彰奖励工作。

(九)版权管理司。

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拟定著作权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承办与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著作权组织;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十)对外交流与合作司。

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承办新闻出版系统访问交流项目和团组的审批工作,研究提出加入新闻出版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意见;承办设立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类似机构的核准工作;审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来华(进境)展览、展销和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一)人事教育司。

拟定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出版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并组织指导实施;拟定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定,指导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定新闻出版系统职业标准、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总署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署管干部的管理工作,管理总署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总署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5名。其中: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名,副署长4名,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副部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新闻出版总署在审批出版单位的设立、更名、调整与撤销等事项时,如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其机构编制事宜由申办单位报请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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