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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

时间:2018-07-03 19:13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87-00142 点击:467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7-00142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林业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87年08月19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发文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7-0014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7年08月19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
发文字号: 国函〔1987〕144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24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

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

 

国函〔1987〕144

 

林业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研究了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问题,决定如下:

一、为了保持大兴安岭经济区的完整,有利于林区的生产建设和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格达奇、松岭两地的行政区划不作变动,林业部所属大兴安岭林管局现有的经营管理范围不作变动,各方面原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原则上也不作变动。

二、在维持上述“三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政企分开,以林业部所属大兴安岭林管局为基础,成立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实行计划单列和投入产出包干,由国家计委单列户头,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负责政权建设。

三、原由林业部负责的企业管理职权,委托黑龙江省代管。请林业部和黑龙江省政府尽快研究划清部、地方政府、企业各自的责权范围,各负其责。

四、为了照顾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利益,请财政部商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研究,适当调整划拨内蒙古自治区的税款基数。

五、政企分开后,要根据林区的特点和精简机构的原则,解决地方政权建设问题。企业承担的行政经费开支,要核定一个基数,今后增支部分,由地方政府负担。

六、企业管理体制确定后,要作为林业改革的试点,发展横向联系,吸引更多的企业参加,逐步发展成为包括黑龙江、内蒙古两个大兴安岭林区在内的企业集团,并为解决加格达奇、松岭两地的归属问题创造条件。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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