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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09〕2号)

时间:2018-06-27 23:30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2009-00001 点击:2036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2009-00001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09年01月02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发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9-0000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9年01月0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07日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文物 江苏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9〕2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南通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07〕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南通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近代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南通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九年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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